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1.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638号令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与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的有:
(1)将《中华人民***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2)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653号令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与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的有:
(1)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①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②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③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④删去第四十条。
(2)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①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②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③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3)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修改,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发布实施新办法
发布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部门规章)2014年第60号)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59号)。明确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的内部监督;对执法程序作了规范;完善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结案标准;健全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中华人民***和国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行,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企业的国家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诚信责任、环境和劳工保护义务及报告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出台页岩气勘查开发鼓励政策
2013年10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实施《页岩气产业政策》(公告〔2013年第5号〕),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鼓励企业在基础设施缺乏地区投资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压缩天然气(CNG)与小型液化天然气(LNG)等基础设施;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鼓励对外技术合作、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确认“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依据《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按页岩气开发利用量,对页岩气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补贴。并鼓励地方财政另行补贴。第30条规定将页岩气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明确“对页岩气开采企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