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习惯法都有啥?

我国没有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习惯法有别于习惯,尽管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这使得习惯法被称之为“法”,并具有法的“规范性”与“强制性”。

习惯法还具有非明示性和稳定性,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通常是不成文的,外界不易了解。习惯法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自发渐进形成的,作为历史的积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有的习惯法的影响是如此的弥久,甚至可以延续上千年。

扩展资料: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习惯法不是法源。罪刑法定就是罪责和刑罚都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习惯法在成文法国家(我国即是)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依据习惯法做出的判决就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鉴署的《大宪章》,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条被德国学者修特兰达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这一观点虽然有某些学者如泽登佳人、风早八十二、横山晃一郎等教授的反对,但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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