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

法律主观: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达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