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优势还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从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上市的价值,而且能够吸引和激励一定的人才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哪些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的是股权激励的方式。总的来说,股权激励的选择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其中,直接持股指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间接持股是指股权激励对象通过合伙企业或公司等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此,可将股权激励的方式划分为如下三种: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持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总的来说,从对公司的参与决策以及税务成本来看,对于拟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而言,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则是最优选,次优选为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持股,再次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对于股权激励对象而言,直接持股是最优的选择,次优选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再次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除此以外,部分拟上市公司会考虑以期权的形式进行股权激励。期权,即指到未来的某个时间,员工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或无偿取得)公司的股权的预期奖励机制。但由于期权的激励方式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以及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发行人应满足“股权清晰”的条件;除此以外,期权的激励方式还会造成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进而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确定性。一般来说,除非在申报上市时期权计划已能够行权完毕或基本完毕或者在提交上市申请时终止掉正在进行中的期权计划或者加速行权,否则笔者不建议拟上市选择期权的方式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在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务中,大部分企业系选择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或通过直接持股和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即激励员工作为LP(有限合伙人)进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一类人员作为GP(普通合伙人)进入持股平台,由GP实现对LP的动态管理。在下文中,笔者主要对拟上市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这种间接持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形进行详细论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