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父母的义务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 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 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