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范围
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范围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以下两种方式:
1、公开招。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