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所谓本质,与现象相对,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而现象是事物的外部。本质总要通过现象来表现,现象又总是本质的外化。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变化的。它是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够了解到的。法的本质则是法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深刻的、稳定的,它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法的本质和现象有时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直接意义上,法是人们意志的产物。社会成员的意志有不同表现形式,如道德、习惯、宗教、政策等等,法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取得了“国家意志即法的一般表现形式”,这也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被奉为法律”的真正含义。所谓国家意志,就是作为“整个社会正式代表”的国家向全体社会成员所宣布的在形式上代表整个社会***同意志的规则。统治阶级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具有法律的品格,即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取得全社会必须普遍遵行的效力。正如列宁所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定制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字只是毫无疑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意志”只是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表现形式,它还不能反映法的社会政治属性。若透过“国家意志”的外衣就会看到,所谓国家意志,也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意志。因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只有在经济上从而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才有可能掌握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为法律。同时,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法的性质和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一般是与人类自下而上相关的地理位置、人口状况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法的本质的决定因素。除了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之外,法也要受到其他因素,包括上层建筑因素的影响。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因素可以影响法的形式,以至法的内容的某些方面。但是它们并不能决定一定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本性状,而且它们本身的发展归根到底也还是要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

法的本质特征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本质问题都作过探讨,由于他们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导思想的差异,因此他们对法本质的认识复杂而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