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鸦片战争领事裁判权是什么?

领事裁判权,属于治外法权,英文consular jurisdiction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中国,是受西方国家强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之害历时最久、影响最深的国家。

所谓“在华领事裁判权”,乃鸦片战争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843年英国在香港设立法庭,并在当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中正式规定,在华英国人的涉讼案件由英国自行裁判。由此开始了近代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第24条规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似乎是采取会审制度。第25条规定,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1844年中法条约、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以及1858年中俄条约均有类似规定。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除规定被告主义原则以外,还规定了“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

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曾经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各国在中国享有的此项特权基本上是同等的。

半殖民地旧中国,外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主要内容有: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法律审理。

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③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根据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解决。一般适用被告主义,即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和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如前者为被告,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

外国在华享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设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立法成立驻华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相等。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在上海设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担任首席法官。

领事裁判权制度,于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废除。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暹罗(今泰国)于1927年、波斯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1930年起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抵制,未能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士(1946)、法国(1946)、丹麦(1946)、意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和国建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