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吉林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开发、人事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辞职)、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贯彻实施意见;负责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牵头组织申报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三)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人才资源规划、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五)负责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指导就业服务机构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并实施监督;完善公***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负责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和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就业援助,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六)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七)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补贴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贯彻执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连续工龄计算的更改和确定;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工效挂钩、最低工资标准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工作,负责对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温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组织评选市“首席技师”工作。

(九)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促进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组织省“西湖友谊奖”评选的推荐工作。

(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综合管理市技工学校、就业管理服务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负责管理在职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