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退休公务员外出务工因病死亡在工作现场,请问如何赔偿?
一、 工亡丧葬补助金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 3896*6=23376
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三、 供养亲属抚恤金
待定
法律依据如下:
因公伤亡案件,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一、 两种赔偿分别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和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行使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的,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属性,其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因此,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不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择一主张的规定。
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从该条规定的层次性和内在逻辑上可以分析出,其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排斥关系。从社会效果方面来看,如果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不允许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势心放纵了侵权者(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机构无权代为追偿权),使其民事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地惩罚。如果获得侵权赔偿后不允许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则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交或不交工伤保险费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缴纳工伤保险费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赔偿标准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