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怎么产生的?

商标是怎么产生的呢?

在爱德华三世(1327-1376)期间,英国法律规定:船舶遭遇意外而货物被冲上海滩且没有一个幸存者的情况下,失事的船舶(Wreck)以及货物是属于国王(国家)的。除非,能够通过货物上的标志辨认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普通法法院请求返还财产。1353 年,英国政府为了推动航海运输,更好维护商人的利益,以立法形式规定商人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如出现了上述意外,可以通过货品上的标记提出返还财产的要求,而不用到法院去提起诉讼。

证明商标起源于,爱德华四世期间(1442 年-1483 年)的一个法案就规定,布料生产者必须在其生产的棉绒衣服的边角上加盖印章(seal)。这种强制性的使用,使得这种类型的标记如同一种“警察标记”(police marks),如果出现他人假冒或者生产者自身的手艺缺陷则可能构成一种“警察罪行”(police offence),受到严厉的惩罚。

以金银饰品行业为例。在 13、14 世纪,金银饰品都是由合金制成的,一般百姓很难判断其纯度。为规范市场生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1300 年英国政府首次立法规定:只准金匠公会的会员从事金饰行业,所有金饰制品在销售前必须送到行会的地方分馆中检验、标记。通过检测的制品上注有两种标记:其一,制造者的个人标记;其二,国王的标记,即一颗带着皇冠的豹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