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不属于任何国家,那在南极应该如何处理法律的问题?比如说科考队里发生杀人事件,由谁来逮捕和审判?
好问题,可惜一堆瞎答的。
各国刑法都有管辖权规则,就是什么案件归本国法院管。以中国为例,有:
属地管辖,就是犯罪发生在中国领土上,中国法院就有权管辖。特殊的是,中国的船舶和飞机是中国的拟制领土,即使中国的船舶飞机在境外,船舶飞机内部发生的事,也视为是在中国领土上。这样,如果在中国的南极科考船上发生了杀人案件(包括在船上做杀人的准备再下船杀人、在船上杀了人、在船外杀人但被害人逃回船上才死),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犯罪,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这样,如果在南极作案的嫌疑人是中国人、或多个嫌疑人中有中国人,中国法院就有权管辖。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公民或国家犯罪,而且是较重的罪(在中国刑法里最低刑在三年以上),中国法院有权管辖,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这样,如果有外国人在南极杀了中国人(杀人肯定符合“最低刑三年以上”,而南极没有法律,不可能“按犯罪地法律不处罚”),中国法院也有权管辖。
普遍管辖,犯罪发生在国外、嫌疑人被害人也都不是中国人,总之就是这犯罪跟中国没关系,但如果这犯罪是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里规定的罪行,中国司法机关也有管辖权,要么起诉要么引渡。但什么罪行符合这个条件我就不清楚了,肯定都是劫机之类的重罪。
其他国家的管辖权规则也大同小异,所以如果在南极发生了杀人之类的刑事案件,不是没国家管,而且很可能会有好几个国家争着要管,因为好几个国家都能依据各自管辖权规则要求管辖,涉外案件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案件意义重大,就是国家力量的博弈,强势的国家要到管辖权。上面的管辖权原则中,属地管辖最有利于争得管辖权,而普遍管辖很少能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