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海事仲裁中心的地位是如何形成的?

伦敦继续成为仲裁或争议解决的重要中心。五年前,或以前更长阶段内,航运争议解决比例的粗略估算基本上保持这样的情况:60 %在伦敦,20- 25 %在纽约,其他分布在汉堡、东京、北京、香港、新加坡等地。但是,现在或近五年的估计,已经改变为90 %在伦敦仲裁,其他地区仲裁比例更少。纽约仲裁已经大大落后于伦敦。尽管中国大陆的航运贸易一直呈强劲势头,但大陆与香港的海事仲裁数量却在减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综合性的:1、航运格式合同订有在伦敦仲裁的条款非常普及。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看来很有说服力,但不能解释的一个情况是:尽管美国纽约土特产交易的期租租船格式合同最有影响,该格式合同第17条是纽约仲裁条款,现在航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把在纽约仲裁勾除,替代的是在伦敦仲裁的条款。2、我更赞同这样的原因,比如,历史因素、英国海事律师事务所的积极参与活动、英国代表团在国际航运事务方面例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海商法协会、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和法律委员会等的会议以及在BIMCO、ICS FONASBA等组织起草标准文件时的庞大阵容和踊跃建议。3、我更相信,英国的互保协会、索赔协会和抗辩诉讼协会的作用是最主要的原因。许多船东或承运人加入这类协会,以获得法律赔偿。这类合同都有伦敦仲裁条款。令人惊奇的是,这些机构竟然竭尽全力争取自己的地位,欲望比政府和律师们更为强烈。 评论:1、仲裁在解决国际航运合同纠纷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英国作为传统的航运大国,同时也是国际海事仲裁的中心,仲裁已成为英国的一项重要产业;2、伦敦海事仲裁中心地位的形成与英国作为传统的航运大国,具有发达完备的海商法律体系是分不开的,英国海商法对世界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中国的航运贸易虽然呈日益强盛的势头,但海商法律还比较薄弱,法规制定和法学教育还比较落后,学习和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以完善我国的海商法和国际仲裁法律制度仍然是我们今后所必须要加强的工作;3、伦敦仲裁属于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具有很多更加方便灵活的特点。首先,它不要求仲裁条款必须订明仲裁机构,而我国仲裁法则有这样的强制要求,使得许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的”北京仲裁”条款被国内某些法院认定无效,剥夺了当事人仲裁的意愿。另外,临时仲裁下,律师在海事仲裁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从而有力地带动了律师宣传仲裁的积极性,而在我国的机构仲裁制度下,仲裁员在仲裁机构的背后,容易消极接受机构的服务; 4、英国的海事律师、船东互保协会等组织,甚至是法院和立法机构都对仲裁持积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他们在制定格式合同、推广仲裁制度方面发挥了强大作用。相比之下,海事仲裁在我国得不到有关机构的足够重视,目前只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一家在宣传推广海事仲裁,主管航运的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基本没有发挥什么作用。航运公司和律师在业务谈判中,也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拱手把仲裁权让给了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