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具有溯及力,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法律的追溯效力而言,我国基本坚持不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原则和具有追溯效力的例外原则。 例外主要是有用的回顾和空白回顾或填补空缺的例外。 新法实施时,新法的适用比旧法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新法的适用有利于追溯,主要是为了方便新法的实施。 但是,当旧法未作规定,则适用新法时,有一些法律上的空白,当旧法适用时,新法与旧法之间,旧法与新法之间有某种程度上的不协调,这就是例外补缺。?

空白追溯,是指在新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在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实、规范和法律适用的前提下,对原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补充或者修改的行为。在法律适用的空白点上适用新法,在法律适用的空白点上适用旧法,对法律适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空白点即为空白追溯的适用对象。

当旧法法律条文已经失效的情况下,通过对原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或者修改,使旧法的法律内容得到更好的实现,从而在新法施行以后,适用新法的法律行为就具有了溯及力。例外补缺制度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宪法》为确立民法在法律上的合法性而制定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指按照原法规定对法律条文进行补充、修改,使其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或者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在新法施行前,适用新法,是不适用已经过了一定时间的法律的。

如果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的规定,主张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情形不予采纳;或者法律不对此做出规定,但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法规不能因此而以此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