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动员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同富裕。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慈善事业的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对接慈善需求,整合慈善资源,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的慈善工作,促进社区慈善发展。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慈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规范慈善活动的具体措施,推动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以及慈善信托发展。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慈善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便利。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宣传慈善典型,弘扬慈善文化。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审计等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统筹、引导各类慈善力量开展募捐、救助、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八条 本市推动开展长江三角洲区域慈善交流活动,加强慈善资源***享,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协同发展。第九条 鼓励慈善领域的国内与国际合作交流,引导慈善组织有序开展慈善活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交流。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第十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对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慈善组织设立条件的,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已经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慈善组织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其登记的市或者区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经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不再从事慈善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载明法定事项。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慈善组织的章程示范文本。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推动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不得利用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