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电池国内处理方案

北京出台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制办法

近日,北京市正式对电动自行车“解禁”。同时相关部门发出通知,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要负责回收废

近日,北京市正式对电动自行车“解禁”。同时相关部门发出通知,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要负责回收废旧电池,回收率连续两年不达标的产品将被逐出北京市场。

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相关专家介绍,电动自行车所使用的铅酸蓄电池,其主要成分是铅和硫酸,通常一个蓄电池的使用期为1年左右。目前,处理铅酸蓄电池的技术已经成熟,但由于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量大面广,如何把分散在各家各户的蓄电池都收集起来进行集中处置,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实施目录管理,凡是在目录中登记了的蓄电池产品才能在北京销售。

从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目前在北京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都要到工商和环保部门进行登记,实行目录管理。只有整车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脚踏功能,并且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才能列入目录内。工商执法部门将对合法上市的电动自行车展开定期抽检,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将被逐出市场,生产企业负责召回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并且,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还要提供完善的废旧电池回收方案,销售点要提供废电池的更换及回收服务,收集的废电池交给具有废电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据悉,环保部门将每年一次对企业的回收率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达不到标准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就不再列入目录,不能再在北京销售。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处长程霞对记者表示,市环保局每年将考核列入目录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率。据程霞介绍,电动自行车一般使用铅酸蓄电池。废弃的蓄电池如果得不到安全处置,很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电动自行车的解禁,在一定程度上会给环境安全带来风险。以往一些小商贩私自对废旧蓄电池进行回收,然后卖给周边没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而这些企业并不能保证无害化处理,往往导致二次污染。

业内人士表示,企业产品要进入可销售目录,生产企业必须承诺,其铅酸蓄电池的销售点负责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更换及回收。厂家必须和销售点达成协议,如果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达到使用期限时,市民能够在这些销售点进行更换购买,而销售点回收废蓄电池后,必须交给具有北京市废铅酸蓄电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此外,生产厂家在政府部门登记时,还须提交一份企业承诺书,承诺妥善处理废蓄电池。其中包括保证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2006年不低于50%,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以后不低于85%。

废旧自行车回收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自行车是我国老百姓出行的短途主要代步交通工具,我国不仅是自行车生产大国,也是消费大国。为此,有关专家呼吁,针对自行车更新周期的不断缩短,废旧自行车的回收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应建立起健全的回收制度,避免自行车对环境的污染。

我国作为自行车生产和消费大国,每年自行车生产能力达到6000万辆,自行车社会保有量近5亿辆。尽管近年来,汽车开始进入普通消费者家庭,但是自行车的地位并没有被完全取代。一项对城市居民、农村消费者的调查显示,自行车仍是消费者的短途交通的主要代步工具。城市居民自行车利用率在各种交通方式中占74%;农村高达84%。

但是,随着自行车的更新速度加快,自行车的回收问题也日益突出。有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自行车更新周期约在15-20年,20世纪90年代约在5-10年,现在更新周期已在3-5年。因此,每年淘汰的大量废旧自行车将成为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些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我国自行车的整体消费水平并不高,主要消费价位在300、400元以内占多数。受价格因素制约,这些价位的自行车在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上并不普遍,对于环保性材料的使用很少,再加上目前对自行车的回收未引起足够重视,因此,自行车对环境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已开始显现。

据了解,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废旧自行车的回收问题特别重视,如自行车的轮胎用环保性的可以溶解的材料制作,很好地解决了橡胶回收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废旧自行车回收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一是全民的环保意识、观念没有到位;另一方面,由于消费水平制约,从节省成本的角度考虑,自行车行业环保材料运用不普遍。

有关人士建议,自行车作为受消费者欢迎的代步工具,首先,企业应避免在低价位上进行恶性竞争,提高自行车的品质,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其次,应建立起相应的废旧自行车回收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废旧自行车对环境的污染。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正规回收遭遇困境

2009年05月03日15:33 生意社

生意社05月03日讯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正规回收遭遇困境 方便快捷的电动车赢得了众多市民的厚爱。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使得省城市面上废旧电动车的铅酸蓄电池正规回收遭遇困境,同时,这些电池也给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昨日,记者在太原市解放路、并州路等处的电动车专卖店看到,选购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还真不少。据一位销售商说,他的店里一般每个月都能售出数百辆电动车。 在位于和平南路一家电动车销售公司,记者表示要更换电动车旧电池时,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公司销售的各种电动自行车专用电池,“质量很有保证,而且价格也很公道,除了特价外,选择其他任何一个品牌蓄电池都可以折价50元一节以旧换新”。 当记者询问废旧电池如何处理时,这位女工作人员干脆地回答:“转卖给废品回收站。”据她透露,虽然回收电池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但相比起回收过程中的高成本和再利用的高成本,很多商家还是不愿多花几十元经营此业务,即便回收,不是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就是再造不合格电池。 据了解,2003年10月,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电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必须承担废旧蓄电池的回收责任。但记者在太原市众多电动车专卖店走访看到,这一规定犹如一纸空文,多数销售商其实是只管卖而不管收。 记者在一些废品收购站发现,由于废旧电池内铅板的利用价值和不菲价格,很多废品收购站都成了废旧电池的最终买家。在北大街附近一废品收购站内记者看到,相比正规回收中严格和繁琐的程序,两名收购人员的程序简单了不少,他们直接将废旧电池进行分割处理,电池内黑色的铅酸“毒液”直接就流入了旁边的下水道。 太原市环保局的有关人士表示,现在普通电池基本达到了无汞或低汞的要求,可以和生活垃圾一同填埋处理,而充电电池或蓄电池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较大。 据他们调查,太原市电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管理一直处于混乱状态,废旧电池不是被当作废物扔掉或卖掉,就是在一些电动车经销商那里“以旧换新”。而回收站回收后,一般是把电池直接锯开,提取完有价值的金属后,便将极具污染性和腐蚀性的酸性溶液随意倾倒在下水道、河道等处,不但严重污染土壤和水源,对空气环境、生态平衡造成破坏,还会引发人体代谢、生殖及神经等方面的疾病。 有关人士认为,整治和规范回收市场已成为燃眉之急。同时,国家应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规模化的回收企业,形成产业化链条,并提高回收技术和水平,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的污染加重。

废旧电动自行车电池回收问题

时间:2010-09-28 22:37来源:郑州168电池网 作者:admin 点击: 240次

由于电动自行车节能、环保、方便、性能稳定等特点,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的动力交通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不少人用电动车代替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在电动自行车飞速增长的同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处理问题越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

由于电动自行车节能、环保、方便、性能稳定等特点,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的动力交通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不少人用电动车代替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在电动自行车飞速增长的同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处理问题越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全国各地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十分迅速,电动车保有量与日俱增。目前郑州市范围内***有电动自行车100多万辆,而且每年正以20万辆左右的速度递增。相关部门该如何解决废旧电动自行车电池的处理问题呢?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动力支持的蓄电池是易耗品,其中绝大多数为不易降解的铅酸电池。使用年限仅为一年左右,然而这些废旧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的“身后事”则成为众多人士的盲区,在电动自行车电池报废后怎样处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也许很多人都不曾关注。我们看到,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都被无证无照的小贩收购,可这些小商贩们感兴趣的不是如何把废旧电池变废为宝,而是在大多数的时候把电池卸开倒掉酸液,变卖其中的铅。随意倾倒铅酸废液会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进而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所以废旧电池回收后剩余材料的处理是否恰当,操作的程序是否规范,这些都会间接或直接地影响到环保问题。

科学调查表明,一颗钮扣电池弃入大自然后,可以污染60万升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用水量,而中国每年要消耗这样的电池70亿只。

据了解,我国生产的电池有96%为锌锰电池和碱锰电池,其主要成份为锰、汞、锌,锰等重金属。废电池无论埋在大气中还是深埋在地下,其重金属成份都会随渗液溢出,造成地下和土壤的污染,日积月累会严重危害人类健康,1998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定出汞、镉、锌、铅、铬为危险废弃物。

等等报道证明废旧电池对环境以及生命的健康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合理处理好废旧电动自行车电池回收问题将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责任。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于二oo三年十月九日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 科技厅,外经贸委(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 二○○三年十月九日

目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1.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总则

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3.收集

4.运输

5.贮存

6.资源再生

7.处理处置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1.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总则

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3.收集

4.运输

5.贮存

6.资源再生

7.处理处置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展开

编辑本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63号

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 科技厅,外经贸委(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 

二○○三年十月九日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编辑本段1. 总则

1.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 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1.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1.7 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1.8 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

编辑本段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2.1 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

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

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

2.2 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器具生产商应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分类标识。

2.3 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

2.4 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

2.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

2.6 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2.7 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编辑本段3.收集

3.1 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3.2 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3.3 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

3.5 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

3.6 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

3.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

编辑本段4.运输

4.1 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

4.2 贮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分类标识。

4.3 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4.5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至环境中,禁止将3.1中规定需要重点收集的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编辑本段5.贮存

5.1 本政策所称废电池贮存是指批量废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

5. 2 批量废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编辑本段6.资源再生

6.1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

6.2 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建设应当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保证设施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

6.3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

6.4 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场址选择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进行。

6.5 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应小于在所处理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

6.6 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6.8 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

6.9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10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当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应该设置污水净化设施。工厂排放废水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6.12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13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2002)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14 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编辑本段7.处理处置

7.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7.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7.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

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编辑本段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

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

8.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8.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