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案件中,对文物进行鉴定是否必须到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文物的司法鉴定,目前国内并不规范。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但是省级文物鉴定机构不属于独立法人机构,只是政府部门的一个组成部门,其中涉及的问题很多。
2019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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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根据此司法解释,国家文物局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指定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等13家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2016年发布了《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文件中所列机构具有文物相关司法鉴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