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及废止,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四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充分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强调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的内容;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规章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章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七条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第八条 市政府对政府立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司法局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编制、规章草案的审查论证以及相关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第九条 政府立法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第二章 立项第十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市司法局组织编制。

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坚持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司法局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目的及上位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及说明;

(三)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起草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五)工作进度安排;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组织论证、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区别轻重缓急,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工作进度安排等。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委批准实施。第十五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间等。

立法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比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产生,并在当年完成;调研项目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议项目中产生,开展调研工作,并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拟定规章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

(二)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及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

(四)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五)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倾向严重的;

(六)其他不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