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

需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包括案件受理与立案、证据收集与审查、起诉与审判以及定罪量刑标准等环节。

一、案件受理与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报案或发现醉酒危险驾驶行为时,应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旦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依法立案侦查。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等。同时,要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充分。

三、起诉与审判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四、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量刑时,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适当处罚。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如致人伤亡等,应依法从严惩处,以维护社会公***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

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需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包括案件受理与立案、证据收集与审查、起诉与审判以及定罪量刑标准等环节。在办理过程中,应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