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处罚机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之后,按照规定是需要送达到当事人手上,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于生活中普通的文书,在送达也会特定的方式。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谁签收
应当送给法定代表人。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无论社会团体内部如何分派,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只能针对已经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业务主管单位不支持已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只能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3、在未办理变更前,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送达给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团体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法律客观: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