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
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统称土地权利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明确的情况下,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1、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起因不同
前者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后者则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侵权纠纷包括:
(1)侵犯土地所有权。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2)侵犯土地使用权。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行政机关非法处分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等;
(3)侵犯他项权利。如违反《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在石油、天然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设施安全的植物的,构成对他项权利的侵害。
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无人使用的空地、荒地不按侵权处理。因为无具体利益主体行使救济权,国家可以用公权利来处理,即可以直接用行政方法解决纠纷,而不用民事方式解决。
2、土地侵权纠纷与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有所不同
其一,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二,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三,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3、两者的处理结果不同
土地权属争议以确定土地的权利归属为处理结果;而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退还土地、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并存时的处理
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并存,是指提请处理的同一宗土地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争议,一方认为是确权纠纷,另一方认为是侵权纠纷。在实践中,这种现象较为常见。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还没有对此作出直接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权利救济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法理,如果请求方主张的权利受到质疑,则首先要确定该权利的存在与否。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这就要求首先确权。土地权利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纠纷之处在于,土地确权应先通过行政程序处理,而侵权纠纷的处理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请求确权的一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解决侵权纠纷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先确定土地权属,才能解决土地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