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有哪些基本罪名
据《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所以西汉刚建立时只有三种罪名:杀人,伤人。偷盗。刑法志又说:“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通趾,脚趾),笞杀之,枭其首,菹(zu阴平,剁成肉酱)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就是说实际上还有“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而且仍然实行的是商周以来的“五刑”,即墨刑(脸上刺字)、劓刑(yi去声,割鼻子)、刖刑(yue去声,断足)、宫刑(男阉割,女禁闭)、大辟(pi去声,死刑)。对于罪特别大或皇帝特别痛恨的人,实施“大辟”之前还要让他先受遍其余四种刑罚,叫做“具五刑”(具:齐备)。
实际上这只是“刑”,至于为什么要施以这些“刑”的“罪名”那就很多了:到汉武帝时“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也就是说,光是“大辟(死罪)”就有409条1882个案例。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到西汉文帝时,我国刑法史上出现个很大的进步,那就是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上废除了残损面容肢体的三种肉刑即墨、劓、刖刑(宫刑不废),代之以服苦役(城旦)和笞刑(鞭打背臀部)。促使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是当时著名的孝女淳于缇萦,她的父亲,名医淳于意获罪当受残损肢体的肉刑。作为最小的女儿,淳于缇萦勇敢地上书文帝愿为官奴俾以赎父罪。汉文帝深受感动。便下诏废除上述三种肉刑,这就是著名的“缇萦救父”的故事。尽管以后的封建王朝不时地还恢复甚至创造出更新奇的肉刑,但至少那是被认为正规法律之外的“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