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权查阅所有录音录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 律师 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年9月22日 (2013)刑他字第239号)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 证据 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即,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每一次录音录像,除非侦查过程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律师是有权利查阅所有的录音录像的,所以当大家遇到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把自己的辩护律师请来一起观看录像,律师会带着他的职业习惯最大限度的为大家争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