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所谓的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以及“无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等。

不管经营者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要行为人具有以下7种行为的情况下出售上述烟草制品的,均应归入“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范畴:

1、经营者以明码标价等形式将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2、经营者在经营柜台内摆放或者在经营场所内(含仓储)存放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

3、用非法生产的卷烟来替代民间债务的行为;

4、以非法生产卷烟交换其他商品或财物的行为;

5、通过公***网络媒体出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例如: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公众媒体刊登烟草图片或文字形式,并出售、寄售、代卖非法生产卷烟等行为);

6、销售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计划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例如:销售印有“非卖品”中文字样卷烟等行为);

7、其他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8条、第14条第1款等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上述7种行为的,即实施既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但如果,行为人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一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法律)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