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记者法?
没有相关记者的法律法规,但有相关的记者管理条例。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管,加快新闻记者证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步伐,新闻出版总署对2005年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0月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决定在2014年全国统一换发新版新闻记者证之前,对全国新闻单位的采编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和考核。
扩展资料:
记者管控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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