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质量纠纷到底需不需要进行鉴定?鉴定的风险有哪些?
原告于2004年2月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在2004年6月入住时原告发现楼上住户即被告正在进行装修。原告称发现被告的装修工人在起居室、餐厅、门厅、厨房、卫生间等楼板上铺垫水泥沙浆连瓷砖***厚9至10厘米,这一厚度远远超过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装修管理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地面只准做5厘米建材装修的规定。同时原告自己计算后认为.被告的装修比原设计规定的楼板装修每平方米不准超过68公斤荷载多出120至140公斤,随着时间积累楼板内的钢筋因荷载超重,拉伸变细或向下弯曲,难免导致地震时抗震裂度降低造成生命危害。基于上述考虑,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将违法装修后的地面拆除,排除妨碍。原告在法院审理时不同意做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依法分析
本案中原告的败诉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这一方面是他不知道要进行鉴定,另外一方面是他对鉴定的经济风险估计不足。
为什么要进行鉴定呢?本案中,关于房屋的安全是否受到损害不是原告目测的地面装修厚度和自己计算的荷载数值能够说明的,也不是被告自己认为安全就能解释的,这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用科学的方法、使用专门的仪器、经过严格的计算才能得出结论。原告不了解这些,主观认为被告的装修给自己造成妨碍而没有鉴定结论作为依据导致了败诉的结果。
鉴定会有哪些经济风险呢?一是鉴定费的承担,二是由于鉴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担。一旦进行鉴定,提出鉴定的当事人要垫付鉴定费用,这个费用由鉴定机关收取,金额不确定。在约定好时间后,当事人各方和审判人员、委托的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然后经过分析作出鉴定结论,这个结论就是案件判决的主要依据。以本案为例,原告提出鉴定,在垫付鉴定费后,质量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通过查阅图纸和现场勘验,最终得出鉴定结论如果对原告不利,那么原告就要承担鉴定费,如果鉴定结论对被告不利,那么被告就要承担鉴定费。同时,由于建筑安全鉴定要对房屋地面进行取样分析,不可避免地会对房屋造成损害,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时是很大的,这一经济损失的承担同鉴定费的分担一样,也要依照鉴定结果来分担。原告对进行鉴定会有多大经济损失估计不足,一时不能下决心鉴定,但是法庭不能以原告的主观判断作为依据。
技巧提示
在遇到房地产方面的问题要诉诸法律的时候,不妨先找专家咨询一下,法律问题找律师,建筑问题找建筑师,装修问题找家装协会,千万不要自己解决问题,一来自己对专业问题研究不深,理解难免有偏差,二来专家作出的结论才可能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关于是否进行鉴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诉诸法律,为了查清事实明确责任,还是应当进行鉴定的。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