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反恐怖主义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装备的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要求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人,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居民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第三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主义工作,制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办事机构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计划、预案和措施,建立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指挥反恐怖主义的专项行动和恐怖事件应对处置,做好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预案,开展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进行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指导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基础信息收集、报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制定行业或者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反恐怖主义协作机制,构建综合防范、应对处置体系;建立督察工作制度,对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察,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和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刊播反恐怖主义公益广告,宣传反恐怖主义知识。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工作,对有极端主义倾向和仇恨社会、报复社会倾向的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和帮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本区域内的居民和流动人口进行摸底排查,对前款所述人员明确帮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矛盾调解、困难帮扶等帮教措施,动态掌握全面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在摸底排查和帮教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发现恐怖活动或者极端行为线索的,迅速调查和处置。第九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大数据所有者、管理使用者、服务提供者落实大数据领域反恐怖主义工作措施,防范利用大数据泄露、篡改、盗用和非法使用等手段制造恐怖事件。第十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指导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源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保藏机构等,落实传染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过程的反恐怖主义工作措施,防范利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恐怖事件。
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流入社会。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国家机关、学校、机场、车站、医院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储油输油等单位、场所、设施,以及大型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重点目标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
因拆迁等原因撤销重点目标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