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三原则

私法三原则是契约自由、财产权之绝对性、侵权责任之主观性。

契约自由、财产权之绝对性、侵权责任之主观性,曾经是19世纪风靡一时的私法三大原则。

个人之权利,非有法律上的原因,不人得侵夺,其权利之行使,唯依个人自由意思。故所谓权利得绝对自由行使,法律不得加以干涉。苟在权利范围之外,是为无权利;而在权利范围之内,属于权利之合法行使。

法律之终极目的,不全在保护个人之自由与权利,整个社会之发展与人类之生存,亦应同时兼顾。

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1、起因不同。滥用与正当相对,源于有权利基础,有正当权利存在;而侵权则是事先并无正当权利存在。

2、立法目的不同。

3、主观心态不同。通说认为权利滥用要有主观故意,侵权不论过错。

权利滥用的三大构成要件:

1、须有正当权利存在或与权利之行使有关;

2、须行使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3、须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

拓展知识——私法自治原则

1、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此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在各种制度之上:

(一)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处分财产,决定死后其财产的归属。

(三)契约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为重要。契约自由,指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缔结契约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2、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建构:法律行为上程序自由与实质自由

私法自治原则经由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而实践,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机制。立法者面临一个重大而困难的任务,即如何建构法律行为制度。此涉及二个基本问题:

(1)如何保障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尤其是缔结契约及内容形成的自由。

(2)如何促进当事人作成其决定的实质上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