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决定被什么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

法律分析: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政务处分不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十条规定 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3、政务处分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