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根本冲突

如果说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那么根本的冲突是没有的。但,严重的冲突是有的。在封建法制比较完善的唐朝,我们都知道的是《打金枝》,传统的宗法观念(应该属于道德范畴)与法律发生了冲突。依据唐朝的法律,殴打皇帝亲属(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公主应在其中)属于十恶不赦的罪行。而打自己老婆却不违背当时的法律,在道德上也没多大过错。这种冲突应该不属于法律之间的冲突,基本上属于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了。《三哭殿》中,秦英打死了国丈,依法律是很严重的罪行,而没有被处死,应该是基于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在清朝有一次法律修订,关于“无夫妇女与人和奸”是否犯罪的问题,法律修订者与地方官员吵的“唇舌焦弊”,应该属于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到大清完蛋也没有讨论出结果。我们还是引用当时一句有名的说法:古人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就说明,法律不及的地方可以别筹办法。这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恰当陈述。在河南内乡县衙有“天理、王法、人情”的牌匾,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点。所以,道德和法律本质上是不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