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造林林种、树种为乔木或灌木,以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为前提。中央补助退耕还林资金每亩16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现金1200元,预算内投资补助种苗造林费4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总的来说,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