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承担重大复杂案件的执法工作。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房管、交通、经信、水务、园林绿化、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营造社会***同依法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下列事项范围内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1.在城市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越国家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

2.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

3.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

(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户外公***场所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违反水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或者侵占城市河道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

(五)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户外公***场所销售食品、违法经营餐饮摊点、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为。

除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事项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其他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二)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行政执法频率高;

(四)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五)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已由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其他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的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