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其法律效力与地位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的原则的内容是,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