邂逅美女,竟然和朋友分享:究竟是感情流氓?还是丧心病狂呢?

2019年9月12日晚,在酒吧邂逅了漂亮女子陈小荷,两人一起聊嗨了,之后就去宾馆开房。

发生完关系后,姜大海趁陈小荷睡着,就给好朋友王老三发微信,告诉王老三:“我这里有个美女,要不要过来玩?”

王老三也是同道中人,一听有如此好事,哪里能放过,很快就来到宾馆。

姜大海将宾馆的房卡交给王老三,并告诉王老三:“你进去后千万别开灯,如果要开灯,也要马上关掉,使房间保持黑暗状态。”

王老三进入房间后,便与正在熟睡的陈小荷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陈小荷发现竟然被姜大海偷梁换柱,怒而报警(真实案例,经过改编)。

经常有人会误以为这些案例都是人为编造的,其实并非这样,现实往往比戏还要精彩。

小说、戏剧,也是来源于生活,只不过稍微高于生活那么一点点罢了。

就比如电影里面表演的一些人性的恶,只不过是冰山之一角,现实中的人往往比电影里的人性更恶。

就拿上面的这个真实案例来说吧。

别人相信你对你有好感,所以才愿意一起去开房,也许这个人有点过于随意,或者说属于逢场作戏。

但是至少当时他的选择只是你这一个人,而不是面向不特定的广大人民群众。

而这个时候,姜大海竟然很随意的把其他人对自己的那一份情感,当做一份礼物,送给了自己好朋友。

这究竟是对朋友的慷慨大方呢?还是对另外一个人的冷酷无情呢?

如果只是在酒吧里邂逅了美女,并去开房,那么不管,是一夜情也好,还是互相利用,也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事情,与刑事犯罪丝毫没有关系。

但是姜大海后期的一系列行为,到底该如何认定,是否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当然,还有王老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又应该如何处理?

这些,就有点耐人寻味了。

我们先来看一下王老三行为的性质,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王老三趁陈小荷熟睡,意识不太清醒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征得陈小荷的同意,按照常理,陈小荷不可能意识到半夜里,会有另外一个男人进入自己房间。

而《刑法》第236条是这样规定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可见王老三的行为,违背了陈小荷的意志,王老三利用妇女熟睡与其发生性关系,使妇女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应认定为采取其他手段,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我们再来看看姜大海的行为性质和处理方式。

姜大海和陈小荷发生性关系时,陈小荷是完全自愿的,因此,此时的姜大海,至多存在道德方面的问题,绝对与刑事案件牵扯不上关系。

但是,后期邀请王老三来酒店的行为,就有问题了。

王老三本来在家好好的,并没有任何犯罪的想法,更不认识陈小荷,也就不可能有强奸陈小荷的故意,最后能够强行与陈小荷发生关系,完全是因为姜大海的教唆,没有教唆,王老三就不可能有强奸故意。

有人可能会误以为,只要自己没有实际犯罪,就不会有问题。

事实上,并非如此,没有亲自上阵,也有犯罪的可能,比如姜大海邀请王老三的行为,就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

具体来讲,***同犯罪各***参与人,又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实行犯,就是“亲自上阵”的;

教唆犯,顾名思义,是指“动嘴劝人”的,也就是引起或强化他人犯罪的想法,进而实施犯罪的人。

本案中,姜大海与王老三为***同犯罪,都构成强奸罪。姜大海为教唆犯,王老三为实行犯。二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

一个人可以没有财富,可以缺少知识,但是不能没有底线,不能没有法律风险意识。

如果没有底线,很大程度上会麻烦不断。

姜大海如果有底线,有法律风险意识,了解到他的行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那么他就不可能去邀请王老三到酒店了。

王老三如果有底线,或者有法律风险意识,他就有可能知道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是会判刑的。

此时,即便面对再大的诱惑,都不可能去铤而走险。毕竟一时的快活和长期的自由,二者谁轻谁重,作为一个成年人的王老三,还是能衡量清楚的。

至于陈小荷,如果有底线意识,拒绝和不熟悉的陌生人发生一夜情,也不可能出现后面无法收拾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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