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人文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答案:人文生态环境的价值特征决定了法律调整保护的重要性。以保护自然遗产和人类文化遗产为主体的人文生态环境立法是环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文生态环境法是环境法的一个最新领域,体现现代环境法发展的趋势。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垦殖繁衍的历史悠久,人文资源丰富,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遍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实现人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倡导实践,则为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护人文生态环境资源提供了契机。加强我国人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关键是在于完善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针对自然遗迹与人文遗产保护的人文生态环境法,有关自然遗迹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既有的这些立法中:首先,《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即我国有关自然遗迹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与立法依据。其次,《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针对自然遗迹与人文遗产保护的管理方针、重要制度及规范措施。
今后,在确定国家统一保护原则与基本规范框架范围内,要针对人文生态环境资源分布的区域性特点及各自然遗迹与人文遗产所具不同的价值意义,需要加强专项性、地方性相关方面的法规建设,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各具体领域各区域的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应逐级分类项制定和颁布一些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突出专项或地方立法调整的针对性、实效性及对国家基本立法的补充性、可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