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若真的巨额逃税将受何种法律惩罚?
最近范冰冰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法律面前洽人人平等。
崔永元在其新浪微博发了一条消息称,某女明星在一部电影拍摄期间只待了四天,但获得的片酬高达6000万元,只是向政府纳税的“小合同”金额才1000万元,而另有“大合同”金额5000万元,即俗称的阴阳合同。
一石激起千层浪,明星天价收入和巨额逃税,成为大家讨论的热门话题。其中最大的一层浪为某著名女影星激起,其工作室发回应声明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破坏了商业规则”,这等于承认了阴阳合同,网友们戏称为高级自黑。
如果此事最终确认为真,那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先说说逃税可能需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应包括三项: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小崔的说法,其中1000万元部分属于阳合同,应该是按规定交了税款,这部分没有责任。剩下的5000万元 ,应属于阴合同部分,扣减20%,应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也即应补缴税款1000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根据滞纳日期的长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来计收,假设滞纳了一整年,折算后应交滞纳金411万元;滞纳了5年,应交滞纳金2000万元多一点。超过5年未发现,是否应当承担滞纳金有争议。我认为应承担,因为法律只是说5年后才发现的不处罚,而税款滞纳金是税务机关以对纳税人设立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手段,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并非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按最高处5倍的罚款,这位女明星所应补交各类款项合计2000万元,最高可罚款1亿元。
再说说逃税可能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判断,初次发现逃税,无论累计数额多大,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现在的逃税《刑法》风险已不是刘晓庆时代,更为人性化。
只要触犯了法律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