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对人的行为效力上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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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自然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法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本国自然人无论在国内外,都受本国法律制约。

2、属地主义。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狱为准,凡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一律受本国法律制约。而本国人在国家领域外,则不适用本国法律。

3、保护主义。即以本国利益为准,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在本国还是外国,都受本国法律制约。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即居住在本国领域,一律适用居住过的法,但有关公民义务,民法中的婚姻、家庭、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一般要适用本国法。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二、根据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使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也是用中国法律,但是当中国法律和所在国法律发生冲突时,要根据具体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使用中国法律。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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