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题目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有以下处理方法: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