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有哪些条款进行修改?

亮点一:理赔不能再打“持久战” 胡迎法律师解读: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25条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也就是说,长期以来的“投保容易,理赔困难”的情况将得到缓解,投保用户获得理赔的速度将有所加快。 亮点二:“免责条款”需强调说明才生效 胡迎法律师解读: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换句话说,“免责条款”必须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说明,则这个条款不能生效。 亮点三:投保时不用再看“天书” 据《齐鲁晚报》报道 新《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此,新《保险法》第49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详情请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