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
(一)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存有争议的;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存有争议的;
(三)对法律政策的适用存有争议的。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宣布信访事由,宣布工作人员、记录员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信访当事人或委托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与申辩;
(三)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事实、依据及意见;
(四)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就听证事项分别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和询问;
(五)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六)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承办人、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休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