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利息增值税什么时候执行的

一地:2019年4月1日起原州区法院将实行民间借贷案件个税征收

近日,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凡是从2019年4月1日以后在原州区法院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州区地处固原市辖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口数量大。近年来,受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数量猛增。2018年***受理各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755件,申请标的额2.148亿元,执行到位金额7379.43万元。民间借贷行为易暗箱操作,高利贷、套路贷居多,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民间纠纷、治安问题、刑事案件也纷繁复杂,滋生了很多社会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收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征收税款进行联合征管。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按照利息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具体操作程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涉税事项告知书》先行到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相关税收,再凭税收完税凭证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若案件当事人拒绝缴纳税费,则由法院强制代扣后集中向税务机关缴纳。二地: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备忘录

为了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行联合管控,达成以下合作事项:

一、征收对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取得利息收入的当事人。

二、适用税种、税率、法律依据

税种: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操作程序

彭阳县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彭阳县人民法院缴税通知书》先行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再凭完税凭证到彭阳县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对不配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彭阳县人民法院将代扣代缴。

四、工作要求

1.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应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2.双方应规范征收程序,做好工作对接。

3.彭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必须按规定予以征收。

4.双方在办理该项工作中,应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宣传工作。

五、其他事项

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有关内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备忘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