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湛江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激励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五条 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深入推进都市圈城市***赢发展,支持湛江综合保税区建设,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促进湛江全方位开放发展。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予以回应,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便利开展。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性、特色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第九条 每年3月为“湛江营商环境宣传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举办专题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树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条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公***服务主体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加强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湛江分节点管理和运营工作,建立公***数据资源***享机制,推进各地、各部门、各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流程、服务资源、数据信息的整合集成,实现联动协同。

因业务需要,使用国家垂直、省级垂直、市级部门自建系统开展审批业务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解决数据归集问题。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公***服务主体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预约办理、预审咨询、限时办结、“就近办”、流程跟踪查询等制度,完善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为老年人、特殊需要人群等提供个性化服务。

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关联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并主动公开关联事项及其材料清单。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申请集中办理。

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规定将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加载到一张行政许可证件上。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电子证照入库、使用等应用的推广,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和打印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