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抵押的可抵押资产和不可以抵押资产的区分

正确区分可以抵押资产和不可以抵押资产是进行有效抵押的前提,也是在将来一旦发生纠纷,进行法律诉讼、获得赔偿减少有偿资金放款损失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资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另根据《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具体为:

1、国家机关的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担保法》第34条第5款(详见上述)、第36条第三款规定除外,其中第36条第三款内容为: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实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7、土地所有权;

8、以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9、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10、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6个月,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法院监管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