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监督和抗诉的区别
检查监督和抗诉的区别如下:
1、各级人民检察院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无审级限制,基层人民检察院亦可直接提出;
2、抗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采取“以上抗下”的模式;
3、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需通过同级审批与流转以实现检察监督。
监督的类型:
1、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或者所属机关的监督;
2、立法监督: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监督;
3、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监督,以及对其他机关的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4、纪律监督:党和政府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纪律要求的监督;
5、群众监督: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6、舆论监督:媒体和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综上所述,检查监督与抗诉的主要区别在于:检查监督不受审级限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均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意见,而抗诉则遵循“以上抗下”的原则,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提出,且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必须通过审批流程来执行检察监督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