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容遣送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一个已被废止的制度,其并非依据法律条例,而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法规的一种强制行政措施,由民政机关、公安机关实行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返等措施。

《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被收容人员的遣送的问题。各收遣站在查明被收容人员家庭地址的情况下,要及时遣送,不得无故拖延,更不得把被收容人员作为廉价劳动力长期使用;对不愿返籍或未查清原籍的可依法签订劳务合同。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本省的一般不超过15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

一个月。被收容人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经医生证明,患有危重疾病,需要继续抢救或观察病情的;户口在边远或严寒地区的;呆傻人员或尚未查清地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