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联合体可否以个人名义投标?
这里说的个人是自己单位,不能是真的个人(标法对于招投标各方的规定是法人不是自然人),现在回答问题——不可以。
招投标工作中并不是每一中情况都有直接对应的条款。但是,可以用现有规定做简介解释。
第一,标法31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同投标。”也就是说一起投标,当然在实际操作阶段会确定联合体主体,但仍是两家单位。联合体签合同的话要求联合体是中标人,联合体是中标人就说明联合体经过了招标竞争和评审。现在你参与投标经过了评审,你联合的哪一家单位并没有参与招投标怎么能作为中标人签合同呢?
第二,联合体投标须在报名阶段提交 联合体协议,招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的要求也包括了联合体协议。也就是说你联合体在报名之前就应该已经确立并经过甲方和监管部门审核了,怎么可能后补。
第三,承包人应独立完成所中标的工程的施工内容,如果你和另一家组成联合体一起干的话,这可是相当于转包的,是很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