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永久性退出耕地补偿标准
农民永久性退出耕地补偿是没有固定的标准的,这主要是各地的发展程度不一样,其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区别,农民永久性退出耕地补偿标准其实也和多种影响因素有关。
具体分析如下:
1、除了耕地是旱地和水浇地的区别之外,退出耕地补偿标准其实也和耕地距离城镇距离的远近,及其是否属于城镇规划区,耕地地力的大小,面积大小是否已经形成规模连片,当年粮食价格的高低和平均耕地年收益等等都有关系,至于怎么评估这个耕地的价值,一般也是有多种的计算公式;
2、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原则,且在工作进行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工作,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方式分两种:
1、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权。一般情况下,若是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交还村社集体后,后面想再获得土地也基本不可能了;
2、长期退出土地承包权。在实操过程中,有的农民会想要采用“折中”办法来处理土地土地承包权,也就是说不直接退地,但将土地剩余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农业大户。这和土地流转差不多,只是一直流转到土地承包截至的年限,不用流转一年或者三年。
目前,对于有偿退出到底给多少钱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不过已经有农村开始尝试了,比如四川某村永久退出按每亩每年1000元,补偿30年,也就是3万元/亩。长期退出每亩每年850元,补偿14年。也有些地区,永久退出的价格出到了5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