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费收取标准

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3‰,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预收,在初审阶段经过认真评审被终止的项目,按1000元收取。

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月担保费率=月基准费率×风险度系数×额度系数其中:月基准费率设定为1.5‰风险度系数及额度系数如下表:(费率系数表)基本风险度评估值≤0.30≤0.40≤0.50≤0.600.60以上风险度系数1.21.41.61.82.0担保额度300万以下(含300万)300-500万(含500万)500-1000万(含1000万)1000万以上额度系数1.00.950.90.85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一、担保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二、法院执行担保人的程序有哪些: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

3、经申请人同意;

4、人民法院审查;

5、人民法院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