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取决于被当事人的授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