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制法律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我国创制法律的主要方式是国家认定或认可。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
法律创制的特点:
1、法律制定即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的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法律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